征求《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上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7-10-1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365娱乐场投注 字号:[ ]

为提高不动产登记工作效率,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和《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我局本着“尊重历史、依法依规、面对现实、维护权益”的原则,起草了《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上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公开征求意见,修改意见请于10月20日前反馈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管理科。

联 系 人:李德坡,电话:2673007

电子信箱:jngtbdck@163.com

邮寄地址:济宁市任城区海关路11号 

365娱乐场投注    

2017年10月11日    


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上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管理局)、不动产登记机构,市局各科室处、直属事业单位:

为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妥善解决国有划拨土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提高登记质量和效率,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涉及划拨建设用地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和安置房、自建房等住宅类型的房屋,权利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按《济宁市市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办法》《济宁市住宅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办法》等规定,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

(一)房屋权利人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申请转移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受理,当事人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后按出让类型予以登记。

(二)房屋权利人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开发建设单位土地取得方式为划拨,申请转移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受理,视其拥有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一体登记原则,进行权籍调查和房屋落宗,当事人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后按出让类型予以登记,不再计算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原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证的,应当予以收回,无法收回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公告后予以注销。

(三)房屋权利人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查无土地权属来源文件,房屋占地属国有建设用地,申请转移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受理,视其拥有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一体登记原则,进行权籍调查和房屋落宗,当事人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后按出让类型予以登记。

(四)房屋权利人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开发建设单位取得方式为租赁,申请转移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受理,视其拥有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一体登记原则,进行权籍调查和房屋落宗,当事人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后按出让类型予以登记。

(五)房屋权利人依法取得住宅房屋所有权证,原批准或登记的划拨土地用途为非住宅,申请转移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受理,视其拥有住宅用途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一体登记原则,进行权籍调查和房屋落宗,当事人按住宅用途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后按住宅出让类型予以登记。

(六)房屋权利人因继承、受遗赠、析产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申请转移登记的,可以依申请办理划拨或出让登记。

(七)房屋权利人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以房屋所有权申请抵押权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受理并予以登记。受理后不予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抵押权人应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备注栏书面说明“已知晓该宗地为划拨土地”,并承诺“实现抵押权时,首先补缴土地出让价款”。需要实现不动产抵押权的,当事人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后,不动产登记机构方可按规定办理新的不动产登记。

(八)房屋权利人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证,申请转移登记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凭房产证、土地证等直接在不动产服务大厅土地出让价款收缴窗口缴纳相应价款。

房屋权利人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视同拥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转移登记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并进行权籍调查和房屋落宗后,出具该房产符合济政字〔2017〕73号文件规定,可以按住宅用途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证明。当事人凭此证明在不动产服务大厅土地出让价款收缴窗口缴纳相应价款。

二、涉及划拨建设用地的商业房转让、抵押等,权利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予以办理。

(一)房屋权利人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证书,申请转移登记的,当事人凭房产证、土地证等向责任科室或单位申请办理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受理并按出让类型予以登记。

(二)房屋权利人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开发建设单位土地取得方式为划拨,申请转移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视其拥有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一体登记原则,进行权籍调查和房屋落宗,勘测独占或计算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出具该房产符合济政字〔2017〕73号文件规定,其使用或分摊面积为**平方米,可以按商业用途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证明。当事人凭此证明向责任科室或单位申请办理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受理,按出让类型予以登记。原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证的,应当予以收回,无法收回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公告后予以注销。

(三)房屋权利人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查无土地权属来源文件,房屋占地属国有建设用地,申请转移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视其拥有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一体登记原则,进行权籍调查和房屋落宗,勘测独占或计算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出具该房产符合济政字〔2017〕73号文件规定,其使用或分摊面积为**平方米,可以按商业用途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证明。当事人凭此证明向责任科室或单位申请办理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受理,按出让类型予以登记。

(四)房屋权利人依法取得商业房屋所有权证,原批准或登记的划拨土地用途为非商业,申请转移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视其拥有商业用途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一体登记原则,进行权籍调查和房屋落宗,勘测独占或计算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出具该房产符合济政字〔2017〕73号文件规定,其使用或分摊面积为**平方米,可以按商业用途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证明。当事人凭此证明向责任科室或单位申请办理出让手续、按商业用途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受理,按商业出让类型予以登记。

(五)房屋权利人因继承、受遗赠、析产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申请转移登记的,可以依申请办理划拨或出让登记。

(六)房屋权利人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以房屋所有权申请抵押权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受理并予以登记。受理后不予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抵押权人应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备注栏书面说明“已知晓该宗地为划拨土地”,并承诺“实现抵押权时,首先补缴土地出让价款”。需要实现不动产抵押权的,当事人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后,不动产登记机构方可按规定办理新的不动产登记。

(七)涉及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的其他类型房屋转让、抵押等,权利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参照本条关于商业房转让、抵押的规定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和国有独资企业之间划转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以下意见予以办理。

(一)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和国有独资企业之间划转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划转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保留划拨方式使用的,划转双方可持相关土地资产划转批准文件直接申请办理土地转移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受理并予以登记。

(二)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和国有独资企业之间划转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划转后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需有偿使用的,划入方应持相关土地资产划转批准文件先办理有偿用地手续,再一并办理土地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

四、本意见中规定所有予以办理的登记事项,均不得存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五、本意见旨在解决当前不动产登记需要解决的部分问题,上级有新规定的从新规定。

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不动产登记管理科。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中央国家机关
  • 省级机关
  • 市级机关
  • 各地市局
  • 县市区局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