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地产 转让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征求意见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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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促进不动产产权流转,我局拟提请市政府出台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地产转让审批有关问题相关政策,现公开征集意见建议。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曹宗国,电话:2343120 邮寄地址:济宁市任城区海关路11号 电子信箱:jntd2018@163.com
附件: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地产转让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征求意见稿)
365娱乐场投注 2017年8月18日
关于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地产转让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
(征求意见稿)
一、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地产转让的,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限制情形以外,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经征求城乡规划部门意见,登记用途与城乡规划不一致的,应当告知其非经城乡规划部门同意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已经实际被城市道路(绿化)等公共设施占用的,不纳入出让范围。 二、国有划拨土地上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房地产转让,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可以参照划拨土地上住房转让的规定直接在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划拨土地上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房地产转让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按楼层计算,一层为建筑面积×基准楼面地价×40%,二层及以上楼层为建筑面积×基准楼面地价×20%,出让期40年,自缴款日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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