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独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组织结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1)出让的,提交出让合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完税凭证; (2)划拨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划拨决定书; 4、权籍调查成果(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首次登记(开发企业集中备案申请)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审查,留存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审查,留存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提供原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审查,留存复印件); 5、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原件审查,留存复印件); 6、竣工验收备案表(2012年10月1号前竣工的商品房,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7、房地产测绘报告; 8、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和其他公众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提供原件) 9、完税凭证(原件);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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