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做好国有储备土地权属管理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7-09-2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365娱乐场投注 字号:[ ]

9月28日,市国土资源局出台了《关于做好国有储备土地权属管理的意见》(济国土资发〔2017〕80号,JNCR-2017-0140003)。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自2010年以来,国家、省明确要求全面推行“净地”出让制度,不得“毛地”出让,但是对何为“净地”“毛地”并未具体明确,这给各县市区掌握政策带来一定程度的困扰。市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2月制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权属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济国土资发〔2010〕27号),对推行“净地”供应制度进行了探索,总结了一些经验做法。2014年以来,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相继颁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因职责和规定不衔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没有继续进行储备土地登记。2015年省政府颁布《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对国有土地储备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新的形势下,为进一步做好国有储备土地权属管理工作,亟需对《关于加强土地储备权属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济国土资发〔2010〕27号)进行全面修改。

二、主要内容

为了严格贯彻执行“净地”供应的要求,《意见》对我市储备土地权属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梳理,规定采用储备土地登记的形式对储备土地进行权属管理,主要体现为确保来源合法、严格落实补偿、及时完成注销登记、认真开展权籍调查、做好储备登记和衔接土地供应及供后登记等六个方面。与原《若干意见》相比,《意见》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为储备土地权属登记机构。我市已于2016年成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法律要求不动产权属登记工作应由该机构承担,颁发给储备机构的权属证书也相应的变更为不动产登记证书。

(二)取消报请政府审批的要求。按照《行政许可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储备土地的权属登记不属于政府行政许可事项,无需报政府审批。

(三)明确应纳入储备登记的范围。本意见采用《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的规定,将应登记范围界定为通过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依法取得,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统一供应的土地。

(四)明确了补偿到位证明材料范围。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并结合工作实际中补偿到位证明材料出具的证明力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除房屋安置按照安置协议实施外,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全额支付。被征地单位出具征地补偿相关费用全额到位证明或财政、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应当支付征地补偿相关费用的单位出具全额支付证明后,可以将被征土地纳入储备。《意见》同时明确了房屋征收情况下的处理方式。

(五)重申注销登记的重要性。要求批准收回、收购、征收的土地纳入国有储备前,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完成不动产注销登记。

(六)更新登记要件要求。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操作规范》的要求,对申请及办理储备登记所需要的条件要求、工作步骤等进行了更新。并根据环境保护部《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42号)要求,做特别强调:对拟进行储备登记土地的原使用用途涉及化工、农药、医药、印染、焦化、电镀、电池、制革、石油加工、金属冶炼等行业企业的,应当单独作出说明。

三、《意见》征求意见情况

5-6月份起草了《意见》(草案),7月份召开座谈会征求相关科室处、事业单位意见,根据建议修改形成修改稿,再次向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相关科室处、事业单位征求意见,并于8月14日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征求意见的公告。在认真研究、充分吸收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目前的《关于做好国有储备土地权属管理的意见》,该《意见》不涉及公平性竞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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